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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5-05 浏览次数:446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费管理,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联合会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本联合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联合会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联合会会员分为:合作社会员和企业会员。
合作社会员年收取会费标准:会长2000元,常务理事1200元,理事800元,会员300元。
企业会员年收取会费标准:企业会长20000元,企业常务理事6000元,企业理事3000元,企业会员1000元。
缴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自愿、自由缴纳。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会员申请入会;
(二)会员将会费缴至本联合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给会员开具专门收据或发票;
(四)会计人员如实做账;
(五)会费存入本联合会在银行设置的专门账户。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5月末为当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账缴纳。
第七条 会费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联合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须开具专门的收据或发票,并加盖联合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联合会各项重大会议;
(三)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
(四)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五)有关联合会业务的考察、交流和调研;
(六)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
(七)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
(八) 本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及办公、差旅、印刷开支及会员的奖励;
(九)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
(十)政府允许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联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联合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费的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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