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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5-05 浏览次数:372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Jilin Province specialized farmer cooperatives association缩写:JPSFC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性质: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开展自律管理,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指导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和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布局和发展战略,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信守法经营,规范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合作社运行和内控机制,向社会推介优秀示范社,对于有劣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改正,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停业、甚至取缔经营,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合作社有序健康发展。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加工、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保证相关法律政策贯彻落实,严禁向会员违法收取任何费用和摊派,为会员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四)反映会员诉求。发挥联合会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会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品购销、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有关部门合作社相关政策的起草、修改等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帮助会员扩大经营规模。协调并加强联合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在相互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扩大合作社产销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加强会员与省外、国外政府及部门、相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实施农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帮助会员解决国际争端,帮助合作社发展外向型经济。

(六)帮助会员提升产品质量。帮助会员设计制定遵循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相关制度及标准,帮助会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品牌申请、质量认证及质量监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七)免费为会员开展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会员进行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会员素质,提高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应用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依托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搭建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品牌和产品推介、生产资料及产品团体采购等服务。对典型会员进行宣传。扩大会员的行业影响力。

(九)为会员发展推荐人才。加强会员与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营销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帮助会员引进技术、人才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十)为会员提供项目服务。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申报和承担科研及推广项目,争取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低息贷款、扶持项目,推荐优秀会员参评国家和省的表彰奖项。

(十一)为会员销售提供相关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商贸展洽活动,扶持会员与大型连锁超市、社区、学校及大企业等直销对接。

(十二)其他业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同等条件下,会员比非会员享受优先服务的权力。对各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以吉林省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与合作社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作为会员共同组成。本联合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二)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自愿提出申请;

(四) 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合作社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要求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享受本联合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七)经联合会许可,可使用本联合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 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联合会开展工作,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 遵守本联合会行为规范,维护本联合会共同利益;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 及时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会章程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解散、终止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言行给本联合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对联合会的捐赠,不得分配本联合会的公共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审议和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集本联合会活动经费,管理本联合会资产及财务;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研究本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本会内部建设等重大事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政治素质好;

() 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胜任本联合会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勤政为民,公道正派,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文件;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会长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联合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用于:

(一)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会各项活动及会议;

(三)本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及办公、差旅、印刷开支;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奖金;

(五)本会会员的奖励;

(六)政府允许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经费日常管理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经费使用计划及重大开支报会长审批。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省农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1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下属单位的章程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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